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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第六期)

来源: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2026-09-24 10:28:44

内蒙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宣贯,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2025年以来答复相关咨询问题的情况进行梳理,将分期进行发布。

1.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出境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哪些情形?

答: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且不包括重要数据的,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方式履行数据出境合规义务。

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不论出境个人信息规模大小,均可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证明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46068《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的要求,提升自身合规能力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2.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后,因出境个人信息规模增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是否参考认证结果?

答:已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但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个人信息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时,可以将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有关情况附后,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个人信息权益保障等情况,网信部门将在安全评估过程中予以参考。

3.如何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申请认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目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向已通过备案的任何一家专业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具体咨询联系方式为: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010)88650936;

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010)55625018;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010)6410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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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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