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期,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聚焦人民群众主要生活消费场景超范围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人脸信息、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指导、远程技术检测、现场检查等措施,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行动,督促企业全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本次专项行动,将自动售卖、扫码点餐、出行乘车、入场停车、小区物业、商超支付、房屋租赁、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场景纳入重点范围,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现场检查18家单位,检查发现四类突出问题:1.企业合规意识和能力薄弱;2.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缺失。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商家和企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合规指引、自查清单,列明了合规底线和整改要求。人脸信息属于可识别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属于一旦泄露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受损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收集人脸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进行。针对小区物业普遍使用的“刷脸”门禁,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检查人员全方位审查了人脸识别设备安装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个人信息条款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小区物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关停人脸识别系统。下一步,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将联合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问题突出的其他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提升相关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个人信息采集合规性和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期,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聚焦人民群众主要生活消费场景超范围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人脸信息、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指导、远程技术检测、现场检查等措施,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行动,督促企业全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本次专项行动,将自动售卖、扫码点餐、出行乘车、入场停车、小区物业、商超支付、房屋租赁、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场景纳入重点范围,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现场检查18家单位,检查发现四类突出问题:1.企业合规意识和能力薄弱;2.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缺失。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商家和企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合规指引、自查清单,列明了合规底线和整改要求。
人脸信息属于可识别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属于一旦泄露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受损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收集人脸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进行。针对小区物业普遍使用的“刷脸”门禁,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检查人员全方位审查了人脸识别设备安装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个人信息条款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小区物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关停人脸识别系统。
下一步,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将联合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问题突出的其他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提升相关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个人信息采集合规性和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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