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近日,乌兰察布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违规抖音号“新启迪**采访”、快手号“新启迪**”负责人进行约谈,明确指出其账号存在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现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经查,上述账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网络账号注册信息不规范,其账号名称、简介和背景图片中包含“**采访”等具有媒体属性的词汇,误导公众,违反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二是账号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违规采编发布信息,违反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款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账号立即整改,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信息,强化内容审核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结合法规条款进行现场解读,提醒账号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遵法自律,恪守网络底线。
被约谈账号负责人当场承认账号存在的违规问题,并表示立即整改,及时清理相关违规内容,加强账号运维管理,不再发布违规信息。
下一步,乌兰察布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持续加大网络监管惩治力度,依法维护网络秩序、切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环境。在此呼吁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倡议大家积极举报抵制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小提示: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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