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策背景、事实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地方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政策法规,参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新旧办法的差异。原管理办法名称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旧办法”),新管理办法名称为《地方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科研项目范围。项目范围将包括政策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三方面。其中,政策研究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研究;地方民族语言文字规划研究等。基础研究主要包括:地方民族语言文字本体研究;中国北方民族古文字及文献研究;历史比较语学研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地方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理论研究等。应用研究主要包括:语言文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地方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研究;地方民族语言文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地方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等。
部分名词解释。对第四章的部分名词的解释如下: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非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出版费或版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费或版面费等。
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地方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4540。政策解读员:阿荣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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