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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时代文明实践 志愿服务标识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 2022-04-18 10:42:55

一、标识释义

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形象标识采用圆形徽章造型,由蒙汉文、山丹花(萨日朗花)和草原图案构成,整个标识设计庄重美观,简洁大方,便于传播。

标识中央,火红的山丹花(萨日朗花)花型婀娜多姿、摇曳绽放,意指既是草原上最美的花朵,也是民族团结之花;下方绿带形似广袤的内蒙古草原。

红花与绿草的组合,象征着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生机盎然、充满活力,志愿服务队伍遍布草原、欣欣向荣。

标识上方文字“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及下文“内蒙古”汉蒙文字样,辨识度高,指向性强,具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

二、使用范围

1.用于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环境布置;2.用于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活动;

3.用于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证件、标牌、背景板、旗帜、宣传牌等宣传用品的制作,以及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等衍生品的制作;

4.用于制作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装、帽子、徽章、胸牌、臂章等物品的制作;

5.用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培训课件、PPT模板以及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活动中的宣传资料、宣传品的制作;

6.用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奖牌、牌匾、证书等的制作;

7.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公益广告、宣传片等的制作。

三、基本原则

1.标识使用要体现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者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

3.以标识为元素制作的各类用品,要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自然人文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协调统一。

四、使用管理

1.自治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标识所有权属于自治区文明办。

2.在规定情形外使用标识的,应报自治区文明办批准。

3.各盟市和各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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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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