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招募了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在其家中,由黄某某提供手机、电脑,并负责购买建立QQ群,制订网络话术模板,安排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等人按照话术本以微信号码中奖赠送手机、游戏皮肤等手段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和密码,成功后再将微信账号以30元或3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价款由黄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并作为其工资报酬。2021年10月18日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招募了刘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加入其中继续从事上述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在收购到上述微信账号后再高价卖出。
2021年12月,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汉某小区抓获黄某某团伙。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黄某某组织许某某等人在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骗取微信号3359个,卖出微信号2007个,获取资金90余万元;其中许某某骗取微信号1675个,获利32321元,曾某某骗取微信号1103个,获利38623元。
广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9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32321元、38623元,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三名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获取、出售众多不特定公民信息,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系从犯,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重、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三名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并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90余万元、32321元、38623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漏、非法买卖已屡见不鲜,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所要受到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的惩罚,更警醒正在从事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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