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某镇某社区为宣传社区政策和与社区居民沟通问题,在微信平台创建了“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该微信群的主要成员有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有300余名群成员,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2020年5月14日中午,被告陈某在“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了两条微信信息,信息内容为:“林某是怎么会当村会计的”“一个连小学都没毕业的娼妇”。之后,被告陈某退出“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5月26日,原告林某以被告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中称原告是“娼妇”,具有明显的贬义,带有人身侮辱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已经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陈某在巫溪县某镇某社区的公告栏张贴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的公告,为原告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的使用日益频繁,由此导致的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突出。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各个网络平台的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构建文明、有序、合法的网络空间,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及时固定证据,核实侵权人身份,以便于之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是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侵权人就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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