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出境情形适用安全评估时,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更好服务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通道,接收数据处理者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及附带材料电子版。咨询电话:0471-4821277(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电子邮箱:sj_nmgwxb@nmww.gov.cn报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8号请申报单位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具体要求,积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请点击附件查看具体内容。附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出境情形适用安全评估时,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为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更好服务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通道,接收数据处理者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及附带材料电子版。
咨询电话:0471-4821277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电子邮箱:sj_nmgwxb@nmww.gov.cn
报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8号
请申报单位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具体要求,积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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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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