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措施进行公告。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改革措施
改革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主体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般材料:
1.行政主管单位请示(不包括自治区级申请主体)。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文;
2.行政主管单位审查报告(不包括自治区级申请主体)。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负责,逐项审核意见明确;
3.申请报告。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负责,表述明确,并附服从法律及管理承诺;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1);
5.法人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身份证明。包括任命文件、本人无外国国籍申明、身份证复件;
7.专职人员资质情况。填报专职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内容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提供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8.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网站内容管控制度等;
9.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其他技术保障措施等;
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附件4);
11.资金、场所证明。自有、租赁相关产权证书和合同复印件;
12.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服务协议。
其它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程序环节及审批层级
申请主体为盟市新闻单位或盟市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的,由盟市网信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决定;申请主体为自治区级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区内其他单位的,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颁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四、监管措施
1.完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一是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审批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各盟市网信办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审批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通过内蒙古网信网公布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工作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检查,建立网络信用档案。
4.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每季度定期面向社会公示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信息,并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视具体情况开展联合执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应急与管理执法处
六、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471-4824470
投诉电话:0471-4824469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蒙ICP备190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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